武汉市江岸区“三进”宣传资料制作项目
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武汉市江岸区“三进”宣传资料制作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3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DX-2022-M016
3、项目名称:武汉市江岸区“三进”宣传资料制作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预算金额:20(万元)
6、最高限价:20(万元)
7、采购需求:为武汉市江岸区“三进”进行宣传资料制作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为供应商自己生产的或通过经销代理等正规途径获取。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3、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2年03月29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年03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03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4)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5)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6)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内容。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59号
联系方式:027-824102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方式:027-857363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丹 吴梦
电 话:027-85736399 18120433556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1: 领取采购文件方式
一、现场领取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采购代 理机构现场领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 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 见附件 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二、邮件或邮寄领取
1、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将以下资料的扫描件(PDF 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3396422801@qq.com。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授权书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 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详 见附件 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2、通过邮件方式领取的,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故障导致资料扫描件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代理机构发出文件采取到付方式,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邮寄的时效性及安全性,如因邮寄产生的如丢失、损坏、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等情形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4、供应商提交所须资料扫描件的邮件时间须在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说明: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
附件2: 武汉市江岸区“三进”宣传资料制作项目
采购文件领取表
项目编号:HBDX-2022-M016 2022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22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供应商是否为中小微企业 | □是 □否 | *采购文件 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 □ 邮件方式领取 □ 邮寄方式领取 | |
*有效的领取凭证 | □已提供 □未提供 | |||
* 供 应 商 代 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邮箱 | |||
供应商认为 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注意:1.“供应商名称”是指供应商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邮箱”必须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2.表格中所有信息是投标供应商必填项,请确保信息正确及完整,如有缺项或错项导致的问题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上述信息填写须核对无误。
2022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附4: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